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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补贴申领说明

  发布时间:2016-09-13    点击数:
 一、文件依据

(一)《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1571号);

(二)《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5350号)。

二、名词解释

(一)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

应届:是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

毕业5年内:是指毕业之日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不超过5年。

(二)就业困难人员。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和戒毒康复人员,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人员来源。本市户籍人员(含本市生源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以户籍划分为各区人员来源,其中香洲区户籍人员从市属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划分为市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非本市生源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划分为市属人员来源。

(四)初创企业。初创企业是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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