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二、文件依据
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15]71号)第六条(十六)、(十七)项
2.《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5]280号)第一章、第二章
三、范围对象和条件
对象: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地,用于孵化初创企业的场地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1000平方米,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并符合消防安全等基本条件;
(二)已入驻的初创企业(指尚未注册的创业项目和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低于20家;
(三)具备专业运营管理团队,基本熟悉和掌握本市创业扶持政策;能为创业主体提供注册登记、事务代理、投融资和信息咨询等创业服务,并建立孵化对象跟踪服务档案;
(四)对入驻的初创企业给予不少于1年、不低于20%的租金减免优惠(同地区同类型市场价,下同);
(五)有明确的孵化周期或进出管理制度,具有滚动孵化功能。
四、办理材料
1.《珠海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2.运营或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创业孵化区域平面图复印件(原件备查,下同);
3.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注册登记的免交);
4.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团队成员花名册,以及相关学历、专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5.创业服务管理制度,以及与初创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孵化协议(注明入驻孵化时间、面积、租金收费减免和提供创业服务等事项)复印件;
6.消防验收(备案)的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向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审核。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完成材料审核,并组织实地考察;
(三)公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示3天;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书面说明;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五)授牌。对政府、在珠高校主导建设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授予“珠海市XX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授予“珠海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六、告知方式及办理时限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随时向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情况特殊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三)对审核结果将以公示形式告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部
联系地址:香洲区双竹街82号
联系电话:0756-2292007
乘车路线:可乘坐10a、 10、12、14、 20、 23、32、 55、 56、201、 609、k6、k9等公交车在香宁花园站下车。
九、附件
1.珠海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2.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
3.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团队成员花名册